海南经济特区外国企业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有效外国企业申请登记时,应当使用合法开业证明载明的名称或者中文译名,也可以同时登记外文名称和中文译名。外文名称和中文译名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序良俗。名称和中文译名存在与其他企业名称重名或者近似情形时,应当加注识别性的符号或者表述。名称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未纠正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