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汽车站、火车站、轻轨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

(六)城市主次干道、桥梁和地下空间;

(七)风景名胜区和林地、公共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八)商场、集贸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