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湖区保护机构在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指导监督下,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编制湖区专项保护规划,并按照批准的规划组织建设、治理和保护;

(二)负责湖区防汛设施的运行、管护和湖区的防洪调蓄工作;

(三)负责搞活水体、水面卫生保洁和水质监测等工作;

(四)负责湖区内清淤、疏浚工作;

(五)负责环湖区公园绿地的管护;

(六)开展科普和法律法规宣传活动;

(七)法律、法规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