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湖区实施河(湖)长制,各级河(湖)长负责协调辖区内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和水生态修复工作,解决保护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是湖区的主管部门,负责湖区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资源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生态环境、建设、水利、公安、文旅等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