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擅自在湖区水域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