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保护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擅自在湖区水域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