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湖区的规划、建设、治理和保护,应当坚持依法治湖、截污处理、清淤筑岸、搞活水体、美化环境的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协调发展。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