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保护办法/第三章 治理与保护第十六条有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湖区水域水质的监测,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湖区环境质量,并向社会公布。湖区保护机构应当对排入湖区水域的水质进行日常监测,根据水质监测的情况定期纳潮排水,搞活水体,保持湖区水域的正常水位。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泵站等水体交换设施建设,提高水体交换能力,着力改善湖区上游水质。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