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保护办法/第三章 治理与保护第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湖区水域排放污水。在已实行雨污分流的区域内,思明区、湖里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改造辖区管养范围内未实行雨污分流的建筑物以及错接漏接的管道,并向社会公布改造区域和期限。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