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湖区内排洪沟、涵洞、闸门、排涝泵站及其排水渠内,禁止擅自设置影响洪水泄流、纳潮排水的障碍物。

禁止破坏湖区监控设施、截流防汛设施以及纳潮排水设施。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