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建筑外立面管理若干规定/第三章 既有建筑外立面管理第十七条有效临街的大门、围墙进行装饰装修、改造的,应当采用通透式设计,并与周边建筑的整体风格相协调。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