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建筑外立面管线、箱柜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影响建筑外立面景观。

建筑外立面已设置桥架、线管的,新管线应当通过已有的桥架、线管进行统一布设。单独布设各类水、电管线的,应当布设于建筑外立面凹槽或者非临街一侧,做到横平竖直,不得凌空架设。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