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激励与保障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共青团等有关组织建立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注册、记录和评价制度,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场所和其他必要的便利条件。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