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引导市民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文明公约,激励城乡居民争做文明有礼先进典型。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感动宿迁人物等道德模范人物的选树活动。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道德模范人物给予褒奖、礼遇。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