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运河文化遗产综合保护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中的重大问题;明确大运河文化遗产综合保护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推进、督促检查。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应机制,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