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对在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给予表彰、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义务,对破坏大运河文化遗产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