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江苏省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编制淮安市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实施规划,统筹推进大运河沿线文化、生态、经济和社会建设的综合发展。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