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利用第三十条有效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主管部门编写适合中小学特点的大运河文化读本读物,组织学生走进大运河文化遗产宣传展示场所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基地,开展实践教学,增强中小学生对大运河文化的认同、传承和弘扬意识。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