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利用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利用各类公共文化服务设施,以及大运河沿线景区景点、古镇古村、名人故居等场所,通过举办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展、大运河文化创意集市、大运河美食嘉年华等文化主题活动,传承弘扬大运河文化;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拓展传播渠道,打造大运河文化交流合作平台,讲好淮安运河故事,传播淮安运河文化。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