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利用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改善大运河文化遗产旅游条件,优化旅游环境,提升旅游品质,打造旅游品牌,促进文化遗产保护和旅游融合发展。市、县(区)文化、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历史街区、码头古渡、河湖湿地等原真性景观,培育红色主题游、漕运文化体验游、运河水上风情游、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游等旅游精品线路,支持举办行走大运河、运河龙舟赛等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