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利用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和建设水工科技馆等各类大运河文化展陈设施,鼓励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大运河文化各类展陈设施建设。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大运河文化展陈设施建设、藏品征集和保护、陈列布展、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等进行指导。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