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利用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深入挖掘、全面阐释、提炼升华大运河文化的当代价值和时代精神,涵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优化活态传承、创新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文化空间,打造大运河淮扬文化高地。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