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区域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涂污、损坏、擅自移动或者拆除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标识标志和界桩;
(二)损毁、破坏大运河水工设施、航运设施、市政设施;
(三)擅自占用、围圈、挖掘或者填堵、覆盖大运河河道;
(四)向大运河水体以及在大运河坡岸倾倒或者堆放垃圾、废料、泥沙、泥浆、工程渣土等废弃物;
(五)向大运河河道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六)在大运河航道从事围网、网箱养殖;
(七)其他危害大运河文化遗产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