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建立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的行政监督、监察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机制,形成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的监督合力,提升监督质效。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