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和大运河文化带建设联合执法、综合执法机制,整合各类执法资源,强化执法力量建设,依法及时查处危害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的各类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