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巡查机制,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并形成记录档案。建立大运河文物保护员队伍,参与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