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巡查机制,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并形成记录档案。建立大运河文物保护员队伍,参与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