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使用人、管理人或者所有权人应当依法履行保护义务,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的日常维护工作。大运河文化遗产破损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遵守不改变原状的原则,及时组织修复或者排除安全隐患。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