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运河综合治理:

(一)大运河沿线全面实行市、县(区)、乡、村四级河湖长制,落实属地责任。

(二)对沿线河岸、河滩、湿地进行生态保护和修复,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恢复和改善陆生、水生动植物生存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

(三)加强沿线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开展河道保洁、清淤疏浚;清理河堤、河岸违法建设,关停沿线违规小散乱码头和其他违法设施。定期对在用的大运河水工设施、航运设施、市政设施进行排查、修复、改造、提升,确保与大运河文化遗产景观环境相协调。

(四)加强通航船舶的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大运河航段运输船舶禁限航规定。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实现船舶污染物集中上岸、集中处理。鼓励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动力船舶。

(五)实施沿线区域截污纳管建设。拆除或者关闭承担南水北调输水功能的大运河河段的现有排污口,在不具备公共污水管网排放条件的沿线区域,建设与排污规模相适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