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在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区和缓冲区以及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实行建设项目遗产影响评估制度、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工程建设考古前置制度,考古调查、勘探手续由市文物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