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条有效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大运河沿线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发掘,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组织申报国家级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定期评定市、县(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建立完善的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根据大运河沿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属性、特点和存续状况,实行分级分类保护。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