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实行名录管理。

淮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应当包含名称、类型、保护范围、保护机构和保护措施等。

保护名录编制和调整由市文化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以及县(区)人民政府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国务院、省和市人民政府已经批准公布为保护对象的大运河文化遗产,直接列入保护名录;新发现的大运河文化遗产,应当及时纳入保护名录。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