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向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给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的《完成献血计划证》。

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对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情况应当如期通报。逾期不完成献血计划的,不得评为文明单位。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