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献血条例/第三章 动员和组织第十六条有效发生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突发事件,出现需要大量用血的紧急情况,当地人民政府可以指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本单位适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但采血量以突发事件的用血需求为限。在季节性、结构性用血紧张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动员献血应急单位组织本单位适龄健康公民参加献血。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