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献血条例/第三章 动员和组织第十四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年度献血计划,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健康公民参加献血,并为献血者献血提供必要的便利。对献血人数较多的单位,血站可以提供预约上门采血等服务。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