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七条有效农村地区未纳入公路规划的道路、桥梁、隧道,以及与城市道路共线的农村公路,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管理主体,履行管理职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