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农村公路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