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车辆在村道上超限运输的,由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损坏、擅自移动农村公路限高、限宽设施的,由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