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五章 运营第四十七条有效县(市、区)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农业农村、体育等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农村公路实际,整合农村公路沿线服务设施和服务资源,实现乡村旅游融合发展。鼓励沿农村公路设置提供休憩、观景、农产品展示、文化交流等服务设施,建设农村公路绿道、步道和自行车专用道等慢行交通体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