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商务、供销、邮政等单位建立完善县域农村物流网络节点体系,推进县级农村物流中心、乡镇物流服务站、村物流服务点建设,整合农村物流资源,促进客货运输、商贸、供销、快递等融合发展。

鼓励依托城乡客运网络,推行货运班线、客运班车代运邮件等农村物流组织模式。鼓励农村客运站拓展货物运输服务功能,建设农村综合运输服务站,满足农产品运输、快递、物流配送等需求。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