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五章 运营第四十五条有效农村公路的技术条件、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农村客运发展要求相匹配。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依据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确定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经审核达不到通行条件的,不予开通农村客运班线。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