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五章 运营第四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农村客运专项规划,完善城乡客运线网布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开通农村客运班线,鼓励农村客运班线实行公司化经营和公交化营运。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行政村开通镇村公交,为村民出行提供普遍服务;结合实际和村民出行习惯,优化镇村公交发展模式,拓展镇村公交服务功能,促进镇村公交与城市公交衔接融合。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