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农村客运专项规划,完善城乡客运线网布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开通农村客运班线,鼓励农村客运班线实行公司化经营和公交化营运。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行政村开通镇村公交,为村民出行提供普遍服务;结合实际和村民出行习惯,优化镇村公交发展模式,拓展镇村公交服务功能,促进镇村公交与城市公交衔接融合。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