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章 养护第三十八条有效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农村公路路况检查、检测和评定,并根据检查、检测和评定结果,提出养护方案。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县道养护计划,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养护方案编制乡道、村道养护计划,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