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农村公路路况检查、检测和评定,并根据检查、检测和评定结果,提出养护方案。
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县道养护计划,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养护方案编制乡道、村道养护计划,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