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财政等部门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发展规划,健全养护评价机制,保障农村公路养护质量。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