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因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者严重损害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立即采取措施排除险情、抢修保通;无法及时恢复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等安全设施,必要时可以采取封闭措施,并公告路况信息。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