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章 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因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者严重损害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立即采取措施排除险情、抢修保通;无法及时恢复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等安全设施,必要时可以采取封闭措施,并公告路况信息。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