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章 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划、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加强农村公路交通运行监测,合理设置相应的交通运行监测设施,提高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运行和公共服务能力。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