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章 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因国土空间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建设造成农村城市化、公路街道化的,由有关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与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协商后,将相应路段整体或者行车道以外部分移交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管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