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和群众代表参与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明确相应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