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按照规模、功能、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分为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和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简化建设程序,具体确定标准和建设程序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

建设跨行政区域农村公路桥梁、隧道的,其建设主体由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协商确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