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标准。

县道的建设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乡道、村道的建设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

对受地形、地质等条件限制的村道局部路段,经过技术安全论证,可以适当降低技术指标,但应当完善相关设施,确保安全和畅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